2014/1/16 作者:
香港新闻日报通讯社【记者李红】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该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较之12年前的版本,修订后的条例加入了“裸官不得提拔”、“被问责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等与实际联系紧密的内容。
首次明确裸官“不得提拔”
【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解读】中共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总编辑谢春涛:这六条提法都很值得关注。比如说“关于裸官”之前地方上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次将其正式写入工作条例,值得关注与赞许。再比如群众认可度不高或者工作评级不高,实际上就是说工作能力上不够突出,不够优秀,显然不具备提拔的资格。这些规定可以说都是很切合实际的,也受到各方的认可,是一些过硬的条件。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律都明文规定公职人员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住权。一般情况下,法律虽然不对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作此限制,但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着最亲近的关联,如果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只留下公职人员在国内做“裸官”,不管从公众呼声来看,还是按照现代政治伦理,不给“裸官”升迁机会都是必要的。用一句老话来说,“裸官”就是那批“身在曹营心在汉”的人,限制住他们的升迁之路,才能更好保证公权力的洁净与安全。
被问责免职干部两年内不得升职
【原文】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解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在2002年版本的条例中,相关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这次的新规定显然是依照了“干部问责制度”进行了调整,对于被免职干部加大了问责力度,不允许像此前一样,一段时间以后换个地方照样任职。
刘旭涛: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保证问题官员“干干净净”复出,并建立完善的干部退出机制,是对民众负责,也是对官员奖惩体制负责,也是对每一个官员负责。干部任用是一个重要信号,关系到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被免职官员复出无可厚非,但是要充分重视民意,不能让责任追究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首次详细规定“破格提拔”标准
【原文】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解读】谢春涛:所谓的破格就是例外,这一次对破格提拔的规定可以说是更严格的,这是非常有益的。总的来说,应该满足几种情况:首先必须有需求,再者是能力受到认可。提拔的必须是满足需求的优秀人才。我还注意到这次对优秀人才也做了规定,比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提拔。不得越两级提拔”,这可以说是针对过去存在的问题做出的回应。比如过去一些“官二代”升得快,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个破格提拔制度。此次修改之后,这种所谓的有问题的“破格提拔”操作起来就不容易了。
规定考察干部可听取巡视组意见
【原文】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解读】刘旭涛:这是进一步发挥巡视制度作用去推进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积极信号。巡视制度应该起到对贪污腐败的遏制、震慑作用。比如,在去年中纪委派出的巡视组中,巡视结果就发现部分单位在干部任用上普遍存在问题。如果在干部提拔任命前就能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有助于减少选人用人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听取巡视机构意见,也有助于加强巡视机构的权威性,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对干部起到震慑作用,实现反腐败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良性循环。